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衔接、沟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