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和设备,免费接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学员实习锻炼。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学员实习安排带教教师,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鼓励实习单位给予实习学生、学员适当的补贴。对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支付合理的报酬。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