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任教资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事业单位实践的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教师的实践提供条件和方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