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实验实训设备标准及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