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适当安排用于贫困村贫困农户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