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其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