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每年年度考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每满6年将浮动工资固定,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到上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见习期间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调入上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自调入之下月起享受浮动工资待遇。正常晋升工资不得冲销浮动工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