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每年年度考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每满6年将浮动工资固定,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到上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见习期间享受定级工资待遇。

调入上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自调入之下月起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正常晋升工资不得冲销浮动工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