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单列,按月由财政部门拨付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负责按时发放,不得克扣、挤占、挪用、抵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