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财政拨款的中小学校停办、调整、合并、搬迁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有不动产由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处置所得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国有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校时,应当将学校全部不动产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中小学校调整、合并、搬迁、解散,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学校解散时,其不动产应当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