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中小学校不动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