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应当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