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镇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不得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

因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通信、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的,经产权人、经营管理者或者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修剪、移植、砍伐。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移植、砍伐、重修剪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对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实行重点保护,由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不得移植、砍伐、重修剪。确需移植、砍伐、重修剪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