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核实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不予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