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