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登山等以及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和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