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在监督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时,可以向盟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盟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