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人的意见或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