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办案,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调查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执法检查、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须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暂停履行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