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司法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办案,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调查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执法检查、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须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暂停履行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