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劳动教养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