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违法办案责任划分第十四条已废止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关领导人指使或者授意案件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