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文物、国土资源、旅游、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