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