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维护和修缮风貌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保护使用导则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其他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