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维护和修缮风貌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保护使用导则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维护和修缮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其他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