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历史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