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风貌街区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历史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