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公示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应当征求其所在县(市)、乡(镇)、所有权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