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风貌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地域特征的;(三)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作品;(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在革命发展史上或者重大变革时期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七)名人故居;(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