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计划及措施。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