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监督检查;

(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草原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事项;

(四)负责草原的调查、普查、登记,建立草原档案,核定草原载畜量;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在草原上取土、挖砂、采石、挖草皮、挖草煤、采集野生植物、采集牧草种子、烧砖瓦、开发旅游项目等事项;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和科研工作;

(七)负责对草原鼠虫病害及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管理草原建设资金;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