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草原包括高寒草甸、灌丛草甸、林间草甸、沼泽草甸、疏林草场、山地灌丛草场、草山草坡、人工草场和退耕还草草场等。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