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防止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自治州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每五年核定一次载畜量标准,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