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但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