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县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禁止在森林和新造林地内野外用火。确需生产用火和民俗用火的,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和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扑救队伍,建立健全乡(镇)、村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