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县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禁止在森林和新造林地内野外用火。确需生产用火和民俗用火的,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和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扑救队伍,建立健全乡(镇)、村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