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毁林开垦。

未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森林或者新造林地内采石、采沙、取土。

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