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毁林开垦。未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森林或者新造林地内采石、采沙、取土。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