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