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