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资源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