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