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地产和其他限制转让的房地产发生转让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