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需要中止登记或者公告的,中止或者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