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