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