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