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条有效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