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独龙江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利用独龙江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收取的费用用于独龙江的保护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