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独龙江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利用独龙江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具体收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收取的费用用于独龙江的保护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