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对独龙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坡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