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独龙江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独龙江资源的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独龙江有关的科研、科普和展示等活动;

(六)协助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林木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工作;

(七)负责独龙江的科学考察、文体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