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