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十一条有效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