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