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可以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附 则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