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